6月8日,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依据省相关工作部署,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,进一步保障低收入及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。
据市民政局介绍,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,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807元,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664元。低保标准调增后,各县(市、区)将同步完成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调整工作。
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上调,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1130元,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863元。
孤儿(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,下同)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实现提升,其中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2741元,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2098元。
对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,生活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及原享受待遇情况进行调整: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%生活费的人员,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857元。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工资70%生活费的人员,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803元。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工资40%救济的人员,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744元。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,生活标准提高到每月687元。
据悉,本次调整的各项民生保障新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从2026年7月1日起,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,按照新标准审批落实相关保障;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孤儿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,按新标准重新核算相关补助资金,并按规定发放到位。市内由各级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补助执行本次新标准,中省直驻锦单位可参照执行。
信息来源:2026年6月9日 锦州日报